深化監察體制改革 推進試點工作之二根本目的在加強黨的領導
深化監察體制改革 推進試點工作之二
根本目的在加強黨的領導
來源: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 發布時間:2017-07-03 07:00
黨的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特征,也是我們國家的最大制度優勢。任何改革最終都必須有利于堅持和加強黨的領導。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就是為了加強黨對反腐敗工作的統一領導,強化黨和國家的自我監督,鞏固黨的執政基礎、提高執政能力。
黨政軍民學,東西南北中,黨是領導一切的。中華文化是責任文化,“政府”歷來是廣義的,承擔著無限責任。在廣大人民群眾眼里,不管大門口掛的牌子是白底黑字還是白底紅字,都是黨的機關、都是政府。在黨的領導下,只有黨政分工,沒有黨政分開。對重大原則問題,必須旗幟鮮明、理直氣壯,決不能遮遮掩掩、羞羞答答。無論人大、政協,還是“一府兩院”,都要執行黨中央的決策部署,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在黨統一領導下的所有行使國家公權力的機關,都屬于廣義政府范疇。創設從國家到縣一級的監察委員會,代表黨和政府行使監察權,就是要實現由監督“狹義政府”到監督“廣義政府”的轉變,管住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確保人民賦予的權力始終用來為人民謀利益。反腐敗斗爭關乎人心向背,關乎黨的生死存亡,是嚴肅的政治任務,必須始終講政治顧大局。面對依然嚴峻復雜的形勢,只有黨才能站在政治和戰略的高度,從黨和國家事業全局出發,準確判斷和把握“樹木”與“森林”的關系,作出推進反腐敗斗爭的重大決策。堅持黨的領導是當代中國最重要的政治原則。加強黨對反腐敗工作的領導,決不能有絲毫放松和懈怠。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明確規定,在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中,黨委負主體責任,這是沉甸甸的政治責任。檢驗監察體制改革是否成功的重要標準,就要看黨委是否擔當起了主體責任,牢牢把握領導反腐敗斗爭的主動權,充分發揮監察委員會的作用,保證黨和國家干部隊伍的肌體健康。
十八大以來,推進紀律檢查體制改革的重要經驗是堅持問題導向,監察體制改革同樣如此。檢察機關查處職務犯罪的職能是歷史形成,發揮著重要作用,但自偵、自捕、自審、自訴的工作模式與其定位不符,不但缺乏有效制約制衡,而且與黨的紀律檢查機關、行政監察機關職能交叉重疊,既造成大量重復勞動、增加了反腐敗成本,又帶來紀法脫節、信息不暢等問題,以至于出現黨員判刑未作黨紀處理、帶著黨籍蹲監獄的咄咄怪事,削弱了反腐敗斗爭的政治和社會效果。要把紀檢監察的領導權牢牢掌握在黨的手里,整合分散的反腐敗工作力量,實行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監察委員會合署辦公,履行紀檢、監察兩項職能,對黨中央或地方黨委全面負責,把黨對反腐敗工作的統一領導具體地體現出來,拓展已經取得的實踐和制度成果,使已經形成的反腐敗斗爭壓倒性態勢鞏固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