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黨的紀律檢查體制改革之三 改革就是要改體制動機制
深化黨的紀律檢查體制改革之三
改革就是要改體制動機制
來源: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 發布時間:2015-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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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必然是“里子”的變革、內涵的深化,必定要觸動體制機制。黨的紀律檢查體制改革,就是要從體制機制上解決制約反腐敗斗爭向縱深發展的深層次問題,保障紀委更好地履行黨章規定的職責。
當前,腐敗問題多發,一個重要原因是反腐敗體制機制不健全。有的黨委書記一談到反腐敗工作的具體問題,就習慣把責任推給紀委,口口聲聲“支持”紀委工作,卻忘記自己管黨治黨的主體責任;有的紀檢監察干部對監督執紀畏首畏尾,對參與地方和部門業務卻樂此不疲,把自己的主業當成副業;有的紀委書記怕得罪黨委書記,不主動向上級紀委報告工作,以給本級黨委“不添亂”、“抹稀泥”為能事,不去查辦案件甚至到上級紀委為有問題的人說情。解決這些問題要靠改革,靠制度創新。三中全會決定正是針對這些問題,對創新反腐敗體制機制提出要求。紀律檢查體制改革實施方案按照三中全會的總體部署,從實際出發,提出了實現改革目標的具體任務、重要舉措。
深化紀律檢查體制改革,關鍵在抓住落實主體責任這個“牛鼻子”。黨風廉政建設,黨委書記要是不抓,紀委書記再“折騰”也“折騰”不到哪里去;部門黨組書記要是不管,派駐紀檢組長能耐再大也起不了多大作用。要層層落實主體責任,去年先是抓到中央和國家機關、省一級,今年要抓到地市一級。省委落實好了,才能抓好地市委書記;市委書記落實好,縣委才好辦。紀委的監督責任也是如此。我們國家太大,任何工作都不能搞一貫到底。要先抓好本級,再抓下一級,一級抓一級,把壓力傳導下去。
要推動雙重領導體制具體化、程序化、制度化。黨章規定,紀委受同級黨委和上級紀委的雙重領導,但由于缺乏具體措施和程序保障,實踐中紀委仍處在“以同級黨委領導為主”的狀態。改革紀律檢查體制,就是要圍繞“兩個為主”,抓住案件查辦、干部提名以上級紀委為主等一個個具體問題,提出要求、探索實踐,制定規則、健全制度,保證上級紀委對下級紀委的領導暢通無阻,保證紀委監督的權威性。
逐步實現派駐和巡視全覆蓋,意味著黨內監督沒有例外、不留死角。用原來那種常規巡視和點對點的派駐模式,實現全覆蓋是很難真正做到的。我們不能一說全覆蓋,就先想要增加一堆編制,擴大一批職數,搞人海戰術。必須轉變方式、創新方法,在編制有限的情況下,創造條件落實中央紀委向中央一級黨和國家機關派駐紀檢機構的改革任務;在開展常規巡視的同時,開展機動靈活的專項巡視,逐步實現全覆蓋的目標。
改革是實現兩個百年奮斗目標和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重要動力源泉,需要不斷沖破思想觀念的束縛、突破利益固化的藩籬。紀檢監察機關要深化認識,從點滴做起,循序漸進,求真務實,把三中全會決定第36條的要求落到實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