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共產黨處分違紀黨員批準權限和程序規定(二)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第二章 處分批準權限和程序一般規定
第六條 除本規定和有關黨內法規另有規定外,給予各級黨委管理的黨員警告、嚴重警告處分,可以由同級紀委審查批準;給予其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須經同級紀委審查同意后報請這一級黨委審議批準。
第七條 給予擔任兩個以上職務(不含黨代會代表)的違紀黨員黨紀處分,按照其中屬于最高一級黨組織管理的職務履行處分審批程序。
違紀黨員所擔任的職務中屬于最高一級黨組織管理的職務有兩個以上的,區別下列情形履行處分審批程序:
(一)有一個職務系黨的中央或者地方委員會(以下簡稱地方黨委)委員、候補委員的,應當按照該職務對應的處分批準權限履行處分審批程序;
(二)除前項所列情形外,有一個職務系黨的中央或者地方紀律檢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地方紀委)委員的,應當按照該職務對應的處分批準權限履行處分審批程序;
(三)除前兩項所列情形外,應當按照違紀黨員所擔任的最高一級黨組織管理的多個職務分別對應的處分批準權限就高履行處分審批程序。
地方黨委委員、候補委員或者地方紀委委員在接受審查期間,其所在的地方黨委不得免去其上述職務,也不得接受其辭去上述職務的請求。
第八條 違紀黨員系地方黨委委員、候補委員或者地方紀委委員,同時擔任上級黨組織管理的職務的,由該上級黨組織的同級紀委依照本規定履行處分審批程序。其中,受到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的,地方黨委、紀委無需履行本規定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的追認程序。
第九條 對黨員所作處分,需要變更或者撤銷的,由原批準處分決定的黨組織或者有處分批準權的黨組織審批。原批準處分決定的黨組織已撤銷的,可以由繼續行使其職權的黨組織辦理。
第十條 上級紀委提級審查的,經審理形成處置意見后,可以交由下級紀委履行處分審批程序;也可以經上級紀委常委會審議同意后,直接作出黨紀處分決定,其中上級紀委擬給予提級審查的下級地方黨委委員、候補委員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的,應當報請同級黨委常委會審議批準。
上級紀委指定下級紀委審查的,被指定的下級紀委常委會審議后,按照程序將案件材料和處理意見轉有監督執紀權限的紀委經審理后履行處分審批程序。
第十一條 對違紀黨員免予黨紀處分的,按照給予其警告處分的批準權限履行處分審批程序。
第十二條 對于應當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但是本人沒有擔任黨內職務的違紀黨員,應當給予其嚴重警告處分,并按照給予其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的批準權限履行處分審批程序。
第十三條 對于各級紀委立案審查的黨員,需要給予黨紀處分的,除特殊情況外,一般由負責審查的紀委經審理后形成關于違紀事實和處分意見的通報材料,經下一級黨組織交由被審查人所在黨支部黨員大會討論形成決議,并由該下一級黨組織報負責審查的紀委履行處分審批程序。被審查人所在黨支部系負責審查的紀委下一級黨組織的,由負責審查的紀委將關于違紀事實和處分意見的通報材料交由該黨支部黨員大會討論形成決議后履行處分審批程序。
對各級紀委監委派出的紀檢監察工作委員會(含紀律檢查工作委員會,下同)以及未設立紀委的黨的基層委員會審查的黨員給予黨紀處分的,參照前款規定履行處分審批程序。
被審查人所在黨支部黨員大會討論給予其黨紀處分時,實際到會有表決權的黨員人數必須超過全部應到會有表決權的黨員的半數,且表決時必須經過全部應到會有表決權的黨員過半數贊成,方可形成決議;被審查人有權參加和進行申辯。被審查人應當在黨支部黨員大會決議上簽寫意見;拒不簽寫意見或者因其他原因不能簽寫意見的,支部委員會(含未設支部委員會的支部書記)應當在決議上注明。
處分決定所依據的事實材料必須同被審查人本人見面,聽取其陳述和申辯,并如實記錄、及時核實,合理的予以采納;不予采納的,應當說明理由。該事實材料應當由被審查人簽寫意見,對簽寫不同意見或者拒不簽寫意見的,應當作出說明或者注明情況。
第十四條 有下列特殊情況之一,縣級以上各級黨委和紀委可以直接決定給予違紀黨員黨紀處分:
(一)案情涉密、敏感的;
(二)違紀案件跨地區跨部門跨單位的;
(三)違紀黨員系縣級以上各級黨委管理的黨員干部的;
(四)違紀黨員所在的基層黨組織無法正常履行職責、不正確履行職責或者其負責人同違紀問題有關聯的;
(五)違紀黨員所在黨支部黨員大會經討論無法及時形成決議,或者因可到會有表決權的黨員人數未超過全部應到會有表決權的黨員半數,不能及時召開黨支部黨員大會討論表決的;
(六)縣級以上紀委提級審查下級黨委(黨組)管理的黨員的;
(七)黨章和有關黨內法規規定的其他情況。
除本規定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八條第三款另有規定外,給予違紀黨員開除黨籍處分,須經縣級以上紀委審查批準,或者經縣級以上紀委審查同意后報請有處分批準權的黨組織依照本規定履行處分審批程序。
第十五條 各級紀委擬在給予同級黨委管理的黨員干部黨紀處分的同時,建議給予其組織處理的,應當依照本規定履行處分審批程序,并將組織處理建議通報同級黨委組織部門依照規定辦理;必要時也可以在書面征求同級黨委組織部門意見后,一并報請同級黨委審議批準。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紀委依照本規定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直接決定給予其審查的黨員黨紀處分,須報請同級黨委或者上級黨組織審批的,應當在報批前以紀委辦公廳(室)名義書面征求同級黨委組織部門和被審查人所在黨委(黨組)意見。
被審查人所在黨組織系接受歸口領導、管理,或者接受歸口指導、協調或者監督的單位黨組織的,前款規定中的被審查人所在黨委(黨組)是指歸口領導、管理單位,或者負有指導、協調或者監督職責的單位黨組織。
黨組(黨委)、黨的工作機關、中央和地方黨委直屬事業單位、由黨的工作機關管理的機關以及所在機關黨的基層委員會(以下簡稱機關黨委)、機關黨的基層紀律檢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機關紀委)在作出黨紀處分決定前,應當征求派駐紀檢監察組意見。
第十七條 給予違紀黨員黨紀處分,依照本規定應當由黨委審批的,須經本級紀委常委會(未設常委會的應當召開紀委全體會議,下同)審議通過后于15日內報請這一級黨委審議;依照本規定應當由上級黨組織審批的,還須經同級黨委審議同意后,按照程序于15日內呈報上一級紀委審查批準;黨委應當及時審議處分事項,對處分意見分歧較大且確有必要的,也可以先通過召開書記專題會議等形式進行醞釀。
黨員嚴重違紀涉嫌犯罪的,原則上先作出黨紀處分決定,再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案情疑難、復雜,對事實證據、行為性質的認定把握困難或者有重大爭議,可能影響黨紀處理結果的,或者因留置期限即將屆滿等原因急需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的,負責審查的紀委監委經本級紀委常委會審議同意后,可以先行移送司法機關,并及時報上一級紀委監委備案;其中給予其黨紀處分須報請同級黨委或者上級黨組織審批的,應當在移送司法機關之日起15日內報請同級黨委審議,至遲不晚于司法機關決定提起公訴或者作出不起訴決定前。
給予地方黨委委員、候補委員和地方紀委委員、監委委員黨紀處分,依照本規定須呈報上級黨組織審批的,在報請同級黨委審議前,有監督執紀權限的紀委常委會審議通過后,應當于3日內形成書面情況報告與上級紀委溝通;上級紀委應當基于該書面情況報告載明的違紀事實和處分意見進行審核,并及時反饋處理意見。上級紀委受理該案件后,應當認真審核,不受此前已反饋處理意見的限制。
第十八條 經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應到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贊成,可以對中央政治局在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閉會期間先行作出的給予中央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的處理決定予以追認。
經中央紀委全體會議應到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贊成,可以對中央紀委常委會在中央紀委全體會議閉會期間先行作出的給予中央紀委委員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的處理決定予以追認。
地方各級黨委、紀委全體會議對本級地方黨委、紀委常委會在全體會議閉會期間先行作出的給予本級黨委委員、候補委員和紀委委員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的處理決定予以追認,分別參照前兩款規定的程序執行。
追認須待對前三款所涉人員作出黨紀處分決定后,在下一次相應中央委員會、中央紀委全體會議或者地方黨委、紀委全體會議上進行。
前三款所涉人員嚴重觸犯刑律的,必須開除黨籍。中央政治局、地方黨委常委會分別依照本規定第二十四條第二項、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作出的給予嚴重觸犯刑律的中央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和地方黨委委員、候補委員開除黨籍處分的處理決定,無須履行本條第一款、第三款規定的追認程序。
第十九條 各級紀委依照本規定呈報同級黨委或者上級黨組織批準后作出黨紀處分決定的,處分決定執行完畢后,應當按照程序于每季度首月15日前將上一季度的處分決定執行(含處分宣布)情況匯總呈報同級黨委或者上級黨組織。
第二十條 黨組織批準的下列處分事項,應當在作出黨紀處分決定后按照下列要求予以備案:
(一)中央紀委批準本規定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至第三項所涉處分事項后,由中央紀委報黨中央備案;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以下簡稱省級黨委)批準本規定第二十七條第三款所涉處分事項后,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紀委(以下簡稱省級紀委)報中央紀委備案;
(三)地方黨委批準本規定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所涉處分事項后,被處分人系按照規定需要報上一級黨委備案的在職正職領導干部的,由地方紀委報上一級紀委備案;
(四)地方紀委批準本規定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七項、第三款所涉處分事項后,由地方紀委報同級黨委備案;其中本規定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所涉處分事項還須同時報上一級紀委備案;
(五)黨的基層紀律檢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基層紀委)、黨的街道紀檢監察工作委員會等審查批準本規定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所涉處分事項后,相應報具有審批預備黨員權限的同級黨的基層委員會(以下簡稱基層黨委)、黨的街道工作委員會等備案;
(六)機關黨委、機關紀委分別審議批準本規定第三十條第二款、第三十九條所涉處分事項后,相應報黨組(黨委)、黨的工作機關備案;機關紀委審查批準本規定第三十九條所涉處分事項后,還須報機關黨委備案。
前款規定中的備案工作,應當由負責報備的黨組織于每季度首月15日前,將上一季度對在職黨員干部已作出黨紀處分決定的案件匯總報相應黨組織。
第二十一條 受到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確有悔改表現的,留黨察看期滿后,由其所在黨支部黨員大會討論形成決議,經基層黨委審議后層報原作出黨紀處分決定的黨組織的下一級黨委(黨組)審議批準。該黨委(黨組)同意按期恢復黨員權利的,作出恢復黨員權利決定并抄告原作出黨紀處分決定的黨組織?;鶎狱h委批準給予黨員留黨察看處分的,恢復黨員權利由該基層黨委批準,恢復黨員權利決定由基層黨委或者基層紀委下達。
受到留黨察看處分一年的黨員,留黨察看期滿后,原作出黨紀處分決定的黨組織的下一級黨委(黨組)審核認為其仍不符合恢復黨員權利條件的,經報原作出黨紀處分決定的黨組織批準,作出延長一年留黨察看期限的決定。
黨員在留黨察看期間,堅持不改或者又發現其他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違紀行為的,應當開除黨籍,并由有監督執紀權限的紀律檢查機關履行處分審批程序。
受到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在留黨察看期間轉移黨員組織關系的,由接收其黨員組織關系的黨組織分別參照本條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恢復其黨員權利、延長一年留黨察看期限或者給予其開除黨籍處分,并抄告原作出黨紀處分決定的黨組織。
受到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所在黨支部有本規定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情形的,可以由基層黨委直接審議后,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程序辦理。
受到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組織關系隸屬于黨的工作委員會的,參照前五款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黨員經過留黨察看,恢復黨員權利后,又發現其在留黨察看期間實施了新的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違紀行為,或者發現其在受到留黨察看處分前沒有交代的其他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違紀行為的,應當由作出恢復黨員權利決定的黨組織撤銷原決定,由有監督執紀權限的紀律檢查機關按照程序給予其開除黨籍處分,并抄告原作出黨紀處分決定的黨組織。